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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巧证劳动关系,助劳动者获二倍工资差额及工伤维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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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586人看过
工伤赔偿标准专业律师 陈步青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4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2210482512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7805135388
案例展示:39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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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黄XX受原告法定代表人曹X招用工作,受伤后申请劳动仲裁获支持,原告不服起诉否认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证据,在庭审有力论证。法院采纳其意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为被告后续工伤维权奠基。
律师巧证劳动关系,助劳动者获二倍工资差额及工伤维权基础

当被告黄XX在送货途中受伤后,他面临着维权的艰难处境。受伤后无法上班的他,不仅失去了经济来源,还陷入了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关系纠纷中。若无法确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他将无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后续的生活和治疗费用都将成为巨大的难题。而原告公司坚称他是法定代表人曹X个人雇佣,试图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这让黄XX在这场纠纷中处于信息劣势和无助的境地。

陈步青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意识到这是一个典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用工还是公司用工”的争议案件。他关键的判断是,本案的核心在于证明被告与原告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非与法定代表人个人的雇佣关系。于是,陈步青律师的维权策略从系统梳理全部证据开始。

他收集了曹X通过微信向被告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这是证明被告劳动报酬获取的重要证据;被告被拉入“某物流交流群”的微信群记录,此记录能显示被告被纳入公司管理体系;被告日常接受工作安排的沟通记录,体现了被告与公司之间的工作联系;原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表明曹X为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还有被告的工作内容与原告经营范围的重合情况,进一步证明被告工作与公司业务的关联性。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针对原告的“个人雇佣”抗辩,展开了全面且有力的法律论证。他指出,曹X作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受,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曹X曾向被告明示其用工系个人行为。这一观点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陈步青律师还强调,被告被拉入名为“某物流交流群”的微信群,该群名称直接指向原告公司,说明被告已被纳入公司的管理体系。同时,被告从事的货车驾驶工作,正是原告营业执照记载的“道路货物运输”业务范围,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而且,工资由曹X发放、工作由曹X安排,恰恰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格、经济和组织从属性。

面对原告“曹X个人雇佣”的抗辩,陈步青律师一针见血地进行追问:如果确实是个人雇佣,为何要将被告拉入公司的工作群?为何安排的工作内容与公司业务完全重合?为何不向被告明示这是个人行为?这一连串的追问,直击原告抗辩的漏洞,让原告的抗辩显得苍白无力。

陈步青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大量类似的工伤案件,对于这种劳动关系认定的争议有丰富的经验。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法律论证的准确性至关重要。通过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和深入分析,他能够精准地抓住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有较强的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原告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3980元。这一判决不仅确认了劳动关系,还支持了二倍工资差额,为当事人后续主张工伤待遇奠定了坚实基础,让黄XX在这场维权纠纷中获得了应有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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