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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纠纷胜诉,劳动者权益获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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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6 · 1962人看过
工伤认定专业律师 黄宇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4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2202210462806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3426936167
案例展示:1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黄宇杰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具有十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拼尽全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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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3月,王X在工地作业受伤,某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黄宇杰律师围绕事实劳动关系和工伤免责抗辩展开代理工作,一审、二审均胜诉,王X工伤权益获司法确认,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认定行政纠纷胜诉,劳动者权益获司法确认

当事人王X在某公司承接的工业项目工地作业时受伤,满心期待能获得工伤赔偿,却遭遇某公司以“双方系劳务关系、无劳动关系”及“王X操作失误应免责”为由,提起撤销工伤认定诉讼。王X面对强大的公司,孤立无援,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应对策略,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在王X陷入困境之时,黄宇杰律师介入了此案。黄宇杰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立刻抓住了案件的关键,决定围绕“事实劳动关系实质特征”与“工伤免责抗辩无效”两大核心展开代理工作。

在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方面,黄宇杰律师紧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关系成立需同时满足的三要素进行举证。他提交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里面清晰显示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X对王X等工人进行“开会部署、安全指示、请假报备”等管理,这充分体现了管理从属性。黄宇杰律师还出示银行收款凭证截图,某公司向王X支付报酬时明确标注“工资”,且按日出勤天数结算,这具有固定周期劳动报酬的特征。同时,他援引张X《工伤调查笔录》,其中“指派工作位置、记录出勤天数、月结劳务费”等内容,进一步印证王X需接受某公司劳动管理。在业务组成部分证据方面,黄宇杰律师提交《项目施工合同》(脱敏版),证明王X从事的焊工工作系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

针对某公司以《临时用工劳务合同》约定“非劳动关系”为由的抗辩,黄宇杰律师指出,虽然合同有此约定,但实际履行中王X需使用某公司机具、接受工作安排、遵守考勤制度,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依附性”本质。而且某公司为包括王X在内的143人购买平安团体意外险,这侧面反映其将王X视为“员工群体”履行保障义务,与劳务关系的松散责任划分截然不同。

在工伤免责抗辩方面,黄宇杰律师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工伤免责仅限“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三种情形,劳动者一般过错(如操作失误)不影响工伤认定。某公司未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明王X负“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其主张无法律依据。

在程序与法律适用方面,黄宇杰律师强调某区人社局已履行“受理申请、通知举证、调查核实、送达决定”等法定程序,符合《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同时引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论证王X伤害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虽与王X签订《临时用工劳务合同》,但实际履行中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王X受伤系“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免责情形,工伤认定合法,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维持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书面合同名称不能对抗实际用工事实,某公司“劳务关系”抗辩不成立;团体险购买行为反证双方存在实质用工关系,某公司试图规避社保义务的行为无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宇杰律师在整个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精准的争议焦点把控能力和高效的诉讼策略制定能力,成功维护了王X的合法权益。他的维权策略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也彰显了法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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