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已获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不应重复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2022年执业的陈步青律师凭借自己在工伤案件领域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机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法定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系不同法律关系,应当分别计算。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本案的复杂性。他接案后的首次行动便是系统梳理全部关键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票据、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银行流水等。2022年开始执业的陈步青,在短短几年内已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丰富的经验让他在面对复杂案件时能够迅速找到关键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陈步青律师与被申请人展开了多回合的交锋。第一被申请人主张从工资中扣除每月1245.2元的“社保补贴”。陈步青律师指出,社保补贴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方式,不能据此降低工伤待遇计算基数。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扣除后的6891.8元作为计算基数。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交通事故误工费关系,第一被申请人提出上述主张后,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反驳,强调两者是不同法律关系,应分别计算。最终,该主张获得了仲裁委的认可。
对于医药费问题,双方对33298.56元医药费达成一致,获仲裁委支持。而在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方面,第一被申请人可能存在不同意见,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天津市相关规定,成功争取到护理费346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
关于用工单位连带责任,陈步青律师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时列为被申请人。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未支持对第二被申请人的连带责任请求,但陈步青律师的这一举措为后续可能的诉讼保留了追责空间。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合计212617.83元。虽然对交通费及对第二被申请人的连带责任请求未予支持,但陈步青律师在整个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为申请人最大程度地争取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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