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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起纷争,法院如何认定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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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4 · 1287人看过
工伤认定专业律师 邓泳怡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39人 执业5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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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索赔本就艰难,若遇上用人单位不认账,劳动者该咋办?广东的曾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在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提出异议,闹上法庭。法院最终会如何认定呢?
工伤索赔起纷争,法院如何认定劳动者权益?

一、案件背景

2021年9月5日,曾先生进入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做批灰工作,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给曾先生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9月13日,曾先生工作时从铁架摔落,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到2021年12月12日。因工伤待遇劳动关系问题协商不成,曾先生先申请劳动仲裁,又不服仲裁结果起诉一审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一审法院支持了曾先生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8800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5714元、病假工资4560元、2021年10月5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的诉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不服金额共101184.97元。

二、核心争议点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该不该给?

法院查明,曾先生出院医嘱载明需全休2个月、右下肢石膏固定等情况,公司未举证已为曾先生提供护理。公司辩称,曾先生未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脚部受伤不代表生活不能自理,后期住院是治疗自身疾病,相关护理与工伤无关。而曾先生主张,根据自身受伤情况和医嘱,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公司应支付护理费。法院最终认定,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结合曾先生出院医嘱、病案资料及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事实,一审法院参照当地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认定护理费15714元并无不当,所以支持曾先生的主张。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要不要给?

法院查明,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唐XX关于工资发放及考勤的陈述等证据。公司辩称,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曾先生是唐XX聘请,公司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便存在劳动关系,曾先生工作不满一个月就受伤,双方缺乏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且工伤后无劳动所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曾先生主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工伤而免除,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法院最终认定,公司与曾先生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决定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可佐证,公司未提交与唐XX系承包关系的证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公司未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以双方确认的320元/天为标准核算月工资9600元,并据此计算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合理有据,所以支持曾先生的主张。

三、判决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先生顺利获得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的款项。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工伤后,要及时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像病历、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这对后续维权很关键。用人单位也别心存侥幸,签订劳动合同和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是法定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最终维持原判,保障了劳动者曾先生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的邓泳怡律师。邓律师从业10多年,处理过各类案件100余起。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二审争议焦点,全面梳理核心证据链条,专业运用法律规则,高效应对二审庭审,成功为劳动者保住了一审胜诉成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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