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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工地受伤索赔,责任认定出人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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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4 · 1044人看过
工伤赔偿标准专业律师 刘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合伙人
律所: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320191011778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175461580
案例展示:13个
律师优势:;经验丰富,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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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5月5日下午13时许,在泗县的一个建筑工地上,工人张XX从脚手架上跌落,重重摔在地上,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谁也没想到,这起意外事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责任认定会如此曲折。
他工地受伤索赔,责任认定出人意料

张XX经人介绍,于2020年4月27日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他和刘X协商,每天工资240元。受伤后,张XX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刘X垫付了医疗费。起初,被告方表示愿意赔偿,让张XX回家休息。可当张XX再次协商赔偿事宜时,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

原来,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该集团把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XX受刘X安排干活,出事后,他认为这几个被告都该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于是在2021年4月20日,张XX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刘X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各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到底谁该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张XX觉得这几个被告都跑不了,而刘X的代理律师则抗辩,刘X和张XX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和务工人数都由别人决定,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刘X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分包方,把工程转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虽然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解张XX受伤地点不在其分包的三标段,但高X安排刘X在三标段(1-6号楼)内粉工程中带班,张XX是刘X班组成员,按刘X安排施工,作业出界与否和承担主体责任无关,所以法院没采信该辩解。另外,中国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所以不用承担责任;宿州市某公司方面,案外人高X没安排刘X负责其一、二标段工作,所以宿州市某公司也不用承担责任;刘X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也无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关于张XX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法院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需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起诉,且要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张XX没提供工伤认定,所以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这个案子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代理。

刘欢律师从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在民商事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尤其擅长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等案件,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服务地区为安徽宿州。

从这个案件我们能看出,劳动者在工地受伤索赔时,要明确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规则。对于劳动者来说,发生工伤后,一定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工资协商记录、受伤治疗记录等。对于工程发包方和分包方,要依法依规进行工程转包,避免因违法转包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中,刘欢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他在庭审中清晰地阐述了刘X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最终得到法院支持。执业的这些年里,他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面对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他能迅速理清各方关系,找准关键突破口。正是因为他对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深入研究,才能在这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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