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纠纷起:公司违法解除合同,一审工资核算标准引争议
于XX原是黑龙江甲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岗位受季节性影响有周期性待岗情况。2022年8月,公司单方面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于XX认为公司违法解除,提起劳动仲裁,对结果不服后诉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虽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但在计算经济赔偿金依据的“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将待岗期间公司支付的生活费计入基数,核算标准偏低。双方对于入职时间、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等也存在争议,均对一审判决不服而上诉。
二、专业介入:李佳莹律师梳理案件,锁定核心争议点
2021年开始执业的李佳莹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接受于XX委托后,她深入细致地梳理案件材料,发现核心争议在于如何正确认定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工资基数。一审将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待岗期生活费计入平均工资,拉低了计算标准,未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二审出击:律师阐述代理意见,精准反驳公司上诉理由
李佳莹律师在二审中重点阐述代理意见。她强调计算赔偿金应依据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应得工资,公司因自身生产计划安排的待岗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此期间发放的生活费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计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结合公司支付记录,她明确指出合法的冬休期范围,成功将不应计入平均工资的月份从计算周期中排除。针对公司“合同到期终止”的理由,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下,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缺乏依据,夯实了公司违法解除的性质。同时,围绕入职时间、应享年假天数等事实,提供清晰计算方式和法律依据。
四、判决生效:二审采纳律师意见,劳动者获赔金额显著提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佳莹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二审维持了一审关于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关键改判纠正了一审在计算赔偿金时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认定,将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待岗期生活费从工资基数中剔除,以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重新核算。于XX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得以提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显著提升,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数额也相应提高。对于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最终,李佳莹律师的专业代理取得积极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