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很多夫妻在感情破裂后会选择结束婚姻关系。而现在离婚多了一个30天冷静期,这让不少人产生疑问,在这30天冷静期里,双方都需要前往相关部门吗?这个问题困扰着很多打算离婚的夫妻,如果弄不清楚,可能会影响离婚的进程。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离婚冷静期的基本规定
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规定的程序,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比如,小张和小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拿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从这一天开始计算30天冷静期。在这30天内,小张突然不想离婚了,他就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回执单,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二、冷静期内双方是否都需前往
在离婚冷静期内,并不要求双方都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冷静期主要是给双方一个思考和缓冲的时间,期间任何一方想撤回离婚申请,自己前往办理即可。但在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只有一方前往,婚姻登记机关不会为其办理离婚证,而是会视为双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例如,小王和小赵申请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小王一个人去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离婚证,工作人员不会为其办理,并且会按照规定视为他们撤回了离婚申请。
三、共同申请离婚证的操作要点
双方共同申请离婚证时,需要携带相关材料。一般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到达婚姻登记机关后,要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填写相关表格,进行身份验证等程序。工作人员会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询问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协商一致等问题。
比如,陈先生和林女士冷静期结束后,带着齐全的材料来到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后,询问他们是否是自愿离婚,对财产分割等问题是否协商好,他们如实回答后,工作人员确认符合条件,就会为他们办理离婚证。
四、未共同申请的后果
如果在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此次离婚登记申请就会被视为撤回。如果之后双方仍然想离婚,就需要重新申请离婚登记,再次经历30天的冷静期。
例如,刘先生和吴女士在冷静期结束后,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共同去申请离婚证,那么他们这次的离婚申请就无效了。如果他们还是决定离婚,就得重新走一遍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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