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提出。其次,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表中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还应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最后,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满足这些条件,劳动部门才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二、劳动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该怎么办
若劳动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可按以下方式处理。首先,明确不受理原因。劳动部门通常会书面说明,若因材料不完整,应按要求补正材料,如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
若对不受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不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劳动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重新审核工伤认定申请。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医疗记录、事故现场证人证言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三、劳动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该如何维权
若劳动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可按以下方式维权:
行政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自收到不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会对劳动部门的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自收到不受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劳动部门的不受理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
申请时需准备好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如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以证明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
在探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时,其实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值得关注。工伤认定不仅涉及受理条件,还涉及认定后的待遇问题。比如,认定为工伤后,职工能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停工留薪期工资照发等多项待遇。另外,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用人单位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特殊情况经同意可适当延长;若用人单位未申请,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也可提出申请。如果您对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认定后的待遇、申请时间等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士会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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