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兼得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兼得。
从法律规定看,二者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障;人身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责任。
一般来说,除医疗费等已获赔偿的实际损失外,其他赔偿项目通常可兼得。例如,工伤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等并不冲突。但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支出部分,遵循填平原则,不能重复获赔。
在实践中,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再根据具体情况向侵权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若涉及具体案件,建议提供更详细信息,以便更准确分析。
二、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兼得有何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在一定情形下可兼得,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劳动者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例如职工在上班途中被第三人车辆撞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职工可向肇事司机索赔人身损害赔偿,同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未禁止受工伤职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当工伤是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基金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也侧面反映了两种赔偿可兼得。
三、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兼得有无法律限制
在我国,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兼得,但存在部分限制。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职工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比如职工在上班途中被第三人车辆撞伤,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可享受工伤保险,也能向侵权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不过,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一般遵循“填平原则”,不能重复赔偿,即获得一方赔偿后,不能再从另一方重复获取。
而若是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职工工伤,通常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主张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探讨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兼得的问题时,除了了解能否兼得这一核心要点,还有相关拓展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兼得的情况下,两者的赔偿计算方式是否会相互影响,不同赔偿项目是否有重复计算的可能等。而且,在申请兼得赔偿的过程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和遵循怎样的流程,也是大家关心的。如果你曾遭遇工伤并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可能会面临诸多疑问。若你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兼得的计算细节、申请流程等还有困惑,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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