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是否需要员工同意
劳动合同法明文规范了标准工作时间的设定,即劳动者不可擅自缩短工时,而雇主亦不得擅自单方延长工作时间。但在符合法律所界定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方可作出工作时间的延长决策,且此决策须得到劳动者的自愿认同。总的来说,劳动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加班,并享有拒绝雇主关于加班请求的合法权益。未经劳动者本人自愿同意,雇主均不得强制性要求职工加班,更不能将劳动者拒绝加班视为对公司管理的不服从行为。
此外,若雇主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非法解雇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二、加班是否需要给加班费
关于加班的支付情况,普遍而言,应考虑给予额外的薪资补偿。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休息日被要求投入工作,此时应优先采用调整工时的方式进行弥补,而无需另行支付加班费用。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条例可供参考:
1、平时加班,即周一至周五期间由公司指派的劳动时间延长规定,公司需向员工支付至少相当于正常工作日工资的150%作为加班薪酬;
2、在休息日期间加班,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劳动者需参与高强度工作状态,公司则应当以正常工作日工资的200%为标准支付加班薪酬;
3、年度带薪休假日加班:
此类加班情况须得经过员工本人同意方可施实,期间依据员工的薪资水平,加班薪酬将按照其工资收入的300%进行补发。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明文规范了标准工作时间的设定,即劳动者不可擅自缩短工时,而雇主亦不得擅自单方延长工作时间。但在符合法律所界定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方可作出工作时间的延长决策,且此决策须得到劳动者的自愿认同。总的来说,劳动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加班,并享有拒绝雇主关于加班请求的合法权益。未经劳动者本人自愿同意,雇主均不得强制性要求职工加班,更不能将劳动者拒绝加班视为对公司管理的不服从行为。
此外,若雇主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非法解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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