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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规定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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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2172人看过
导读: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使用的范围有三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专项培训费,二是约定保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三是关于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只有这三方面才可能产生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规定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只能适用以下三种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专项培训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此处的培训费用包括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的不影响正常的职位、工资调整机制。因此劳动者无须担心约定服务期后的职位和工资问题。

2、约定保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对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有保密的义务。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条款,同时约定违约金,如果劳动者违反关于保密条款的规定,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同时,劳动者违反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数额超出违约金的,用人单位可以请求法院追加。

3、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实际上竞业限制条款也是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的一种手段,所谓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同时劳动合同法有又对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地域、期限等做了相关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中 特别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除以上三种情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指的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该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金钱的义务,一般来说除开特定的三个方面,劳动者是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但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还是需要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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