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危害公共卫生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司法解释

《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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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06:45:32

《公司法》中董事有薪酬吗,想了解董事薪酬水平受哪些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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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可以有薪酬。董事薪酬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1. 公司的规模和盈利状况。2. 董事的职责范围和工作量。3. 董事的专业能力和经验。4. 同行业其他公司的薪酬水平。5. 公司的薪酬政策和激励机制。6.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定。董事薪酬应合理,与公司业绩挂钩,体现激励与约束。具体薪酬水平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确定。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1 23:32:39

被人忽悠做了法人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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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悠当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处理方法: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不配合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涤除法人登记。收集被骗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和录音证明自己并非自愿担任。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涉及诈骗或传销等违法行为。如果公司有税务或债务问题尽快退出避免被追责。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除非存在过错。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变更手续同时登报声明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作为证据保全。

2026-05-25 15:02:41

同时任两公司法人一家欠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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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律师请联系说一下

2026-05-23 09:23:19

想了解,公司解散赔偿金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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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2026-05-22 16:48:00

招商加盟签的合作协议,现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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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有什么纠纷可以处理

2026-05-22 15:00:46

加盟和特许经营的区别和联系,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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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和特许经营在商业实践中经常被提及,它们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区别:1. 定义不同:加盟通常指加盟商使用品牌方的品牌、商标、经营模式等资源,按照品牌方的要求进行经营。特许经营则是一种更为正式的法律关系,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等经营资源授权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支付一定的费用。2. 法律关系:特许经营受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范,而加盟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规范。3. 合同内容: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权利义务更为明确,合同内容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联系:1. 经营模式:加盟和特许经营都是品牌方将其成功的经营模式复制给加盟商或被特许人,以实现品牌扩张。2. 资源共享:无论是加盟还是特许经营,加盟商或被特许人都可以利用品牌方的品牌、技术等资源,降低创业风险。3. 费用支付:加盟商或被特许人都需要向品牌方支付一定的费用,如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总的来说,特许经营是加盟的一种形式,但加盟的范围更广,法律关系和合同内容没有特许经营那么严格和明确。在实践中,加盟和特许经营往往交织在一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5-18 11:49:34

加盟类商业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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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退加盟费吗 还是违约金的问题

2026-05-17 18:16:12

你好,我加盟修脚加盟店,看视频说小白也可以做,他们招商总监发照片说这样店一个月轻松挣钱3万,现在我亏几十万,寻求帮助,追回加盟费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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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双方的加盟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对方违约或者没有履行义务,可以主张权利 。

2026-05-16 23:02:45

中层管理者未经公司批准,擅自让全体员工提前下班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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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擅自让全体员工提前下班属越权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能承担内部纪律处分。如造成公司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员工按管理者安排下班属善意无需担责。

2026-05-13 18:20:22

想查詢加盟的條款及一般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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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即商业特许经营,核心法规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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