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季文梅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劳动专业委主任。十余年时间,承办劳动争议纠纷200余宗。作为团队的专业骨干,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辩护经验,承办的案件涉及诈骗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险驾驶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多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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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双方具有设定违约金的权利,然而这一法条并未确切地决定违约金的预定具体比率。关于违约金的金额,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予以确定。若所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低或者过高,超出了实际损失的范围,那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违约金的金额进行适度的调整和增减。

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的薪资不得低于合同岗位薪资的80%,或者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二者取高者。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在试用期内也能获得合理的报酬。这意味着,无论双方是否相互了解和磨合,劳动者都应该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

试用期的员工工资不能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也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两者选其高者,同时也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的工资比例,每个企业和合同可能都不一样,但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法规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公平合理的薪酬,避免工资歧视,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违约金应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协商确定,其数额不得显著偏离实际损失。若违约金设定不合理,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请求进行调整。建议公众在签订合同时仔细约定违约金条款,如有疑问可咨询相关机构获取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