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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积金和市公积金的区别

时间:2025.02.17 标签: 劳动纠纷 社保纠纷 阅读:1147人
律师解析:
两者之间的区别:
一、针对对象不同;
公积金中心一般针对企事业单位或省内达到省管级别机关的内职工;市公积金一般针对容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等普通企业职工
二、运用范围不同;
省公积金可以在全省内使用,运用范围较广:而市公积金只能在市内使用,运用范围较狭窄。
三、组合贷款还款方式不同;
使用组合贷款买房的,如果申请了省公积金贷款,可以先还商业贷款部分,再还公积金贷款部分;而使用市公积金贷款的则需按一定比例同时偿还,不过具体政策应以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为准。
四、使用条件限制不同;
有些省在首套房上,省市公积金贷款都一样,但在第二套住房上,省公积金是按房子来看的,第二套房用公积金首付50%;而市公积金是按使用公积金的次数来看的,如第一套住房没有用公积金,那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按首套住房来算,即首付30%。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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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远律师

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

王志远律师,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擅长一般民商事案件和仲裁,包括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历及专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悉各种法律法规,及法律文本写作;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对案件认真负责,竭尽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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