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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比例

时间:2024.04.12 标签: 劳动纠纷 社保纠纷 阅读:1067人
律师解析:
按照5%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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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婷律师

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

李晓婷律师,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就读于西南大学。具有良好的正规法学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通晓国家现行所有重要法律法规。毕业之后,便从事律师工作,有多年律师工作经验。现执业于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精通企业各类法律事务(如经济纠纷的调解与诉讼、重要商业谈判、合同等文书的起草与审核、内部制度的咨询建议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等等)。李晓婷律师所在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敬业的服务态度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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