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员工年届
退休年龄并依法享有基本
养老保险权益之时,双方之间的
劳动合同将依据
法规予以终止。
而在这种状况下,是毫无
经济补偿支付的理由和情形的。
然而,若在此之前员工在职期间,雇主未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其完成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以致员工在
退休后无法顺利享受养老保险权益的话,那么雇主对这一问题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
在此情况下,
劳动关系的终结,雇主要以
补偿金的形式来向员工做出相应的承担。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如果在上述行为的过程中,雇主已经为员工成功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但是当员工临近退休时却发现个人累积的社会保险年限还未达到十五年,以至于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养老保险权益的话;
在此种结果产生的过程中,雇主并不承担任何的过错。
而根据我国现行《
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来说,如果当他们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达不到十五年的规定年限,他们可以通过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直至满足十五年的条件,之后便可每月领取到相应的基本
养老金;
或者选择转投新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制订的相关规定去享受对应的养老保险福利。
也就是说,法律给这些员工提供了相应的救助途径,因此,从这点上来看,即使员工退休时未能如愿地享受到养老资源,雇主在这种情况下也无须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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