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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离职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社保纠纷 阅读:1085人
律师解析:
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据法律法规可以安心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福利的时候,他们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将自动终止,这并不符合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基本情形。
因此,雇主不需要向这些长期服务的劳动者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
在员工工作期间,如果雇主未能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致于员工在退休后无法充分享受到养老保险的相关福利,那么雇主在这个问题上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的结束也就意味着雇主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对于那些在工作期内已经由雇主全额投保,然而退休时因为社会保障的累积年限未达15年(按照《社会保险法》中的明确规定),从而无法顺利获得基本养老金福利的员工来说,这种最终的结果并非是由雇主一手造成的。
而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详细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若累计计费年限尚不足15年的话,是被允许通过继续交保的方式直至累积期限达到15年,从而能够每月领取得相应的基本养老金;
或者也可以选择转换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指定法规享有应得的养老保险福利。
基于这条法规,法律实际上赋予了每一位员工通过自行调整策略以解决困境的资格和权利,而在这样的背景下,雇主无须再对这种情况下离职的员工提供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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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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