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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有什么不同

时间:2025.05.0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802人
律师解析:
1.定义不同:
竞业禁止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行业的禁止;
保密协议是指劳动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双方签订的信息的协议。
2.义务性质不同:
竞业禁止协议是一种约定义务;
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则是一种法定义务。
3.期限不同:
竞业禁止义务的存在是有期限限制的;
而保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
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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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世远律师

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

杨世远律师,1978年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国家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曾任职民营上市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外资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等职务。2019年加入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现任律所劳动法律业务部主任,在企业合规领域,特别是人力资源合规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类案件、婚姻家事类案件(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合同纠纷类案件、侵权纠纷类(交通事故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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