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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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员工未赴职是否可视为自动离职假设劳动合同届满,除非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否则将被视为自动终止。然而,如果合约期限结束后,用人单位未选择继续续签劳动合同时,则必须与员工进行妥善的离职手续处理。在此过程中,劳动者需按照约定来完成工作交接任务,然后由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书,并在合约正式结束后的十五天内,为员工办理相关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事宜。

劳动法规关于员工自动离职的规定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自动离职”之条款。然而,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实存在不符合所属就业单位所设定的录用条件;或存在严重违反该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者因其玩忽职守、擅离职守,导致营私舞弊,进而对该用人单位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大额损失;在此情况下,该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于员工离职的相关规定关于员工离职之诉求方面,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明确规定:员工可与雇主通过协商,达成解除合同之协议;同时根据该法条文所示,员工如欲解约,须在正式加入工作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而处在试用期阶段的员工,则需要提前三日告知雇主;若雇主涉及任何侵犯法律的行为,劳动者有权马上终止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无需事先通知;但如果是因为员工自身违法规章或违背劳动合同条款,从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对雇主带来了损失,这时,由于失职的员工可能要承担对雇主损失的赔偿责任。

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预告离职需提前30日,这是其“自由解除权”,企业不得强迫劳动。而早于劳合法实施前,企业可与劳动者签订违约责任协议,但劳合法生效后,禁止了除服务期限和竞业禁止外的违约金。尽管企业不能收取违约金,但仍可寻求损害赔偿。

员工辞职依法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遇极端恶劣工作条件如暴力恐吓或欠薪等,可即时解除合同;二是劳动者自愿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离职;三是经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申请和平等公正方式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