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
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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