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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苏养老保险补交新政策

王* 广东-东莞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5.31 03:24:29 386人阅读

2021年江苏养老保险补交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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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的根据这一规定,为规范征收管理,将同一企业上述五险的单位部分缴费基数均统一为一个基数,也就是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的缴费基数。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失业保险费;

2021-05-31 03:26:29 回复

解答如下,《江苏省实施办法》(省政府103号令),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涉及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最大变动是: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待遇将告别“同伤不同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调整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调整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新《办法》在采取新的计发标准后,也采取了递减规则,即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将根据其不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予以扣减。具体标准为: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常州市社保中心提醒您:判断上述两项一次性待遇适用于老《办法》还是新《办法》的标准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2015年6月1日之后的,按照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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