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哺乳假:
用人单位需在工作日为哺乳期女性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小时,该时间算正常劳动且支付
工资。
2.
病假:
因病或特殊情况无法工作,有医嘱建议休假,可按病假处理,单位依法支付
病假工资。
3.额外哺乳假:
产假结束后,
女职工有困难且工作允许,经申请和单位批准,可请6个半月哺乳假,工资按80%发放,延长则按70%发放。
案情回顾:小丽是一名哺乳期女职工,在某单位工作。她生育了双胞胎,单位每天仅给她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小丽认为生育多胞胎应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单位应给自己每天安排2小时哺乳时间。此外,小丽因病需休假,医嘱建议休息,她向单位请病假,单位却拒绝支付病假工资。同时,产假结束后小丽因照顾孩子有困难,向单位申请6个半月哺乳假,单位也未批准。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且该时间视同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所以小丽生育双胞胎,单位应每天为其安排2小时哺乳时间。
2、若女职工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工作,医嘱建议休假的,可按请病假处理,单位应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因此单位拒绝支付小丽病假工资的做法不合法。
3、在产假结束后,如女职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和单位批准,可请6个半月哺乳假,这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批准小丽的哺乳假申请不符合规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