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
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
陪产假十五天。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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