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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5.07.17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002人
律师解析:
1.竞业限制协议是单位和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的,员工离职后不能去竞争单位,也不能自己经营同类业务。
2.协议主体为单位高管、高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期限双方定但不超两年。
3.单位要在限制期内按月给员工补偿,员工违约需付违约金
4.单位不支付补偿,员工可解除约定,但员工违约仍要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两年内,小朱不得去竞争单位工作,公司会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小朱便到竞争单位上班。公司发现后,要求小朱支付违约金,小朱则认为公司未支付补偿,协议已自动解除,自己无需担责。

案情分析:

1、竞业限制协议主体适格,小朱作为高级技术人员,属于可签订该协议的范围,协议期限两年也符合规定。
2、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小朱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但小朱在未请求解除的情况下就到竞争单位上班,已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仍需承担违约责任,应按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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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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