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在
劳动争议案件里,
加班事实
举证责任一般依照“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
2.一般而言,
劳动者若主张加班事实,需拿出初步
证据。
像加班通知,它能显示公司安排加班的具体内容;
加班审批单,可证明加班经过了正规流程;
考勤记录,明确记录了出勤及加班时间;
工作成果交付记录,体现因加班完成的工作成果。
这些都可用来证实存在加班行为。
3.用人单位若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像考勤记录等,就负有提供义务。
要是不提供,会承担不利后果。
4.要是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相关证据却不提供,法院可推定劳动者加班事实成立。
5.比如员工有加班通知,却没有具体考勤记录,而单位有考勤记录却不拿出来,这时就能推定员工加班事实成立。
所以,劳动者要积极
收集证据,用人单位也不可无故隐匿证据,以此维护
劳动关系的公平。
案情回顾:小朱为某公司员工,向法院主张公司支付其
加班工资。小朱提供了加班通知作为初步证据,但无法提供具体考勤记录。公司掌握着考勤记录这一能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该证据。小朱认为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则称小朱不存在加班情况,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事实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朱主张加班事实,已提供加班通知作为初步证据。
2、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如考勤记录,负有提供义务。该公司掌握考勤记录却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可依据小朱证明公司掌握相关证据却不提供这一情况,推定小朱加班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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