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如果
劳动关系存续,
劳动者可以从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收集相关
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表等,来证明自己
未休年假,理论上可主张这期间的未休年假
工资。
(二)若劳动关系已终止,要注意在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仲裁申请,同样需准备好能证明未休年假的证据。
(三)由于各地裁判尺度不同,在
申请仲裁前,可以了解当地以往类似案例的裁判情况,也可咨询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或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情回顾:小许曾在某公司任职。在职期间,公司未安排其
休年假也未支付相应报酬。小许离职后一段时间,才意识到自己未休年假应得工资报酬的权利可能被侵害。小许认为公司应支付其多年未休年假的工资,而公司则主张部分未休年假工资已过仲裁时效,不应支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一般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2、实践中各地对于未休年假工资能追诉几年裁判尺度不同。若小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未休年假工资,理论上可主张自知道权利受侵害日起的未休年假工资;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主张,需在终止日起1年内提出,否则可能面临部分诉求因超过仲裁时效不被支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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