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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日怎么算

时间:2025.05.01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919人
律师解析: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终止日为协商确定的日期。
2.劳动者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到达单位时劳动关系终止。
3.单位有违法情形,如未支付报酬,劳动者可随时解除,通知到达日为终止日。
4.单位作出辞退等决定而终止,以决定送达劳动者之日为准;
无法明确时,结合工资停发、工作交接时间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一家公司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依法支付小朱劳动报酬,小朱决定解除劳动关系。小朱书面通知公司后,公司认为应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日期来确定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而小朱则认为因公司违法未支付报酬,通知到达公司之日就应是终止之日,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如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到达用人单位之日即为终止之日。本案中公司未依法支付小朱劳动报酬,所以小朱通知到达公司之日劳动关系即终止。
2、公司认为应按协商一致日期确定终止之日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其存在违法情形时,不适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确定终止日期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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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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