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时间有明确规则。
一般职工遭遇
工伤,经过治疗,当伤情相对稳定且出现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状况时,就应开展
劳动能力鉴定。
通常在
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后,便能够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是在
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此项鉴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如果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这个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也不能超过12个月。
当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原来的待遇就会停发,转而按照相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
要特别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都有资格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这样做能
保证鉴定程序合法、公正,从而准确地确定
工伤伤残等级,维护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治疗一段时间后,小朱认为自己伤情已稳定,想尽快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享受伤残待遇。但用人单位认为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再做鉴定。小朱对此不满,认为这会耽误自己享受待遇的时间,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即可进行,但实践中多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开展。小朱和用人单位的观点都有一定依据。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特殊情况经确认可延长不超12个月。小朱和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共同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以准确确定工伤伤残等级,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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