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劳动者若要
解除劳动合同,正常情况下需提前30日以
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
若是处于
试用期,则提前3日通知即可。
2.当用人单位出现以下情形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未依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
劳动条件,比如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必要防护设备等。
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像拖延发放
工资、少发奖金等情况。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致使劳动者权益受损。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例如不合理的
加班制度等。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如
欺诈劳动者
签订合同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若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案情回顾:小何在一家公司上班,试用期内觉得工作环境与预期不符,打算离职。公司却以突然离职会影响工作进度为由,要求小何继续工作一段时间。小何认为自己在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小胡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
社保,小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若处于试用期需提前3天通知单位,非试用期则需提前30天通知,所以小何在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不应拒绝。
2、当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小胡因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单位以合同未到期拒绝的行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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