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有如下
立案标准: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把本单位盈利业务交予亲友经营。
若因此使国家利益受重大损失,损失数额达十万元以上。
比如某国有公司员工,利用自己负责业务对接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某项盈利颇丰的业务交给亲友经营,导致公司利润大幅下滑,损失超过十万元。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单位采购商品,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其销售商品。
当国家利益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时,予以
立案。
像某国企人员,高价从亲友单位采购原材料,使企业成本大幅增加,造成国家利益损失超十万。
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亲友经营管理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也会立案。
例如某事业单位人员采购的设备不合格,影响工作开展,造成国家利益损失达十万以上。
不同地区具体数额标准或有差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专业律师。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国有公司负责业务对接的员工,他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一项盈利颇丰的业务交给亲友经营,导致公司利润大幅下滑,损失达15万元。同时,小胡作为某国企人员,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亲友单位采购原材料,使企业成本大幅增加,造成国家利益损失12万元。另外,小静身为某事业单位人员,采购了不合格设备,影响工作开展,致使国家利益损失13万元。
案情分析:1、小朱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予亲友经营,使国家利益损失超十万元,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标准。
2、小胡利用职务便利以高价向亲友经营管理单位采购商品,造成国家利益损失达十万元以上,应予以
立案追诉。
3、小静利用职务便利采购不合格商品,导致国家利益损失超过十万元,也满足该罪的
立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