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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时间:2025.03.14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 阅读:1393人
律师解析:
1.婚姻、收养纠纷,因与人身紧密相关,仲裁难以妥善处理,不适合仲裁裁决。
2.行政争议,本就应由行政复议诉讼来解决,仲裁机构没有管辖权,不能插手。
3.劳动纠纷,需先经劳动仲裁,对其裁决不服才可诉至法院,不能直接申请普通仲裁。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般由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处理,而非普通仲裁机构。
总之,仲裁有其适用范围,超出范围的纠纷应走其他法定途径。

案情回顾:

小李与公司产生劳动纠纷,小李认为自身权益受损,直接向普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受理后进行审理。但公司提出异议,称劳动纠纷应先经劳动仲裁,普通仲裁机构无管辖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劳动纠纷有其特定的处理程序,按照法律规定,需先经劳动仲裁。小李直接向普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符合法定流程。
2、普通仲裁机构对劳动纠纷没有管辖权,公司提出的异议合理。此类纠纷应先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才可诉至法院,超出仲裁适用范围的纠纷需走其他法定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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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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