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劳动法的范畴内,延长
试用期并不一定就构成
被迫离职。
一般来说,试用期的期限是由
劳动合同约定的。
如果用人单位未经
劳动者同意而擅自延长试用期,这可能会引发一些法律问题。
从劳动者的角度看,如果延长试用期的行为给其带来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比如
工资待遇降低、工作岗位调整等,且这种调整没有合理的依据,那么劳动者可以认为这是用人单位的一种变相
违约行为,有可能构成被迫离职。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是基于合理的业务需求,并且在延长试用期期间给予了劳动者相应的培训、指导等机会,同时也与劳动者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那么这种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可能就不构成被迫离职。
总之,是否构成被迫离职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延长试用期的原因、对劳动者的影响以及双方的沟通协商情况等。
案情回顾:小胡与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约定
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快结束时,公司未经小胡同意擅自延长试用期两个月,且降低了其工资待遇,也未给出合理依据。小胡认为公司此举属于变相违约,构成被迫离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劳动法,试用期期限由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未经小胡同意擅自延长试用期,存在程序不当问题。
2、公司降低小胡工资待遇且无合理依据,给小胡带来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劳动者认定被迫离职的部分情形。
3、综合来看,公司行为不符合基于合理业务需求延长试用期的情况,或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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