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除非雇主能够保留或者提升原有的
劳动合同规定条件以延续该合同、而
劳动者却拒绝签订新的合同的情况以外,其他所有情况下,雇主都需向劳动者给予适当的
经济补偿。
这个经济补偿的数额将根据劳动者在现有单位工作的时间来决定,每一满一年就需要对其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
若劳动者在过去半年中持续工作(即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则按照一年的工作时间进行计算;
如果劳动者在过去半年内的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那么雇主只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可。
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中所获得的平均收入。
然而,如果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不再续
签合同,并且雇主仍然保持或者提高了原有的合同条件,那么雇主就无须再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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