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遭遇
工伤事故之后,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岗位调动时,必须遵循合理、公正且以员工实际身体状况与工作贡献为依据的原则。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宜擅自单方决策恶意
调岗降薪,应妥善评估员工由于
工伤导致的劳动能力受损程度。
若岗位调动后所需承担的工作压力及环境显著超过员工生理所能承受的范围,该行为将视为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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