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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条件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 阅读:1138人
律师解析:
关于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相关条款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待处理之人应是对行政部门对此人身采取的拘留措施持有异议,并已正式向相关机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已经开始进行行政诉讼程序;
其次,被拘留者本人须主动向执法机关提交暂缓执行拘留的书面请求;
再次,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需评估是否存在对该名被拘留者予以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可能引发的社会危机的情况;
最后,若该名被拘留者或其直系亲属能够提供合适的担保人选,或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保证金,且保证金需达到每天按行政拘留金额两百元的标准来衡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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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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