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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人员休假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 阅读:995人
律师解析:
关于休假的相关条款如下:
1.员工的工龄若低于十年(包含当年度新转正定级的员工),则他/她每年可享有长达六天的休假日;
然而,一旦员工的工龄增长至十年到二十年之间,其休假天数将相应增加至十天;
至于工龄超越二十一年的员工,他们将会享受到更为优厚的福利,即每年的休假时长长达十五天。
2.所有享受休假的员工都依然有资格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的相关待遇。
3.如果在同一年内员工因病假或是疗养而累计离开岗位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或者是因事假导致缺勤天数超过了其原本可享受的休假日数;亦或者是病假与事假累积的总天数超出四十天,那么该员工在当年内便无法再享受休假待遇。
此外,已经享受过其他特殊假期规定(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的员工,例如寒暑假等假期较短员工(如拥有寒暑假的教师等),他们将不再享有上述的休假优惠政策。
但是,如他们的假期时间少于其应得的休假,则有权要求予以补充。
4.员工的休假方式一般遵循就近原则,即在现有居住地进行休假,严禁任何形式的公款旅行,同时,亦不可利用员工未能休假的理由向他们发放或变相发放物资或款项。
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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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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