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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什么情形下可解除职工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1125人
律师解析:
若员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终止与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首先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
其次,员工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
第三个方面就是员工如果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再者,员工若出现严重失职并主观恶意扰乱公司正常运营状况,以及其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
另外,如果员工存在同时在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在从事原工作期间妨碍甚至拒绝执行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又或者,若是员工采用欺骗、威胁或利用他人弱点等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前提下与其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
然后是员工因触犯法律而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
再次,员工如果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之后仍然无法继续原来的工作,亦无能力胜任用人单位为其另行安排的任务;紧接着,如果员工因为不能胜任其本身工作,即使经过培训或是调整岗位,最终还是无法胜任的状况;再者,当劳动合同成立的基础因客观情形发生显著变化以致不能实现劳动合同约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经过协商,仍然没有办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用人单位遵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过程中;
最后一类就是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另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公司进行产业转移、大规模技术改进或经营模式重新规划,甚至经过劳动合同变更后,依旧需要裁员的状况;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成立的基础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生效的情况都包含在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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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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