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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写的最低薪资标准

时间:2024.10.18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841人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写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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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阳律师

广东晟桓律师事务所

黄晓阳律师,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前海法院自贸区案件多元纠纷解决分中心调解员,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调解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深圳卫监直击栏目特聘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等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起草工作。先后担任深圳市卫生监督局、龙华区卫生健康局、宝安区卫生监督所、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市天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骏达物流有限公司、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澳中龙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大型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多次负责以上顾问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工作,对民商事法律和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事务有着深入研究和理解,特别擅长于办理复杂、重大疑难民商事纠纷案件,所经办的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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