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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是否能采用计薪方式

时间:2026.10.31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343人
律师解析:
试用期间能采用计薪方式,用人单位得给劳动者支付报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也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从法律上讲,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试用期间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就有拿报酬的权利。计薪方式有多种,常见的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按工作时间算薪酬,计件工资按完成的工作量算。
要是用人单位试用期间不给工资,劳动者先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能申请劳动仲裁,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试用期间计薪受法律保障,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试用期工资。

案情回顾:

小朱到一家公司应聘并进入试用期。公司表示试用期间不支付工资,待转正后一并结算。小朱认为自己在试用期已实际工作,应获得相应报酬。双方就试用期间是否应计薪产生争议,小朱希望能按工作天数获得工资,而公司坚持原观点。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小朱在试用期已实际提供劳动,有权获得相应报酬,且其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薪方式多样,常见的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若该公司不支付小朱试用期工资,小朱可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试用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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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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