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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的年休假补偿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10.31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210人
律师解析:
未休年休假补偿标准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单位若因工作需要,在职工同意情况下可不安排其休年休假。对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要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即除正常工资外,额外支付日工资收入的200%。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按实际月份算月平均工资。
如果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报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还要加付等额赔偿金。若单位拒不支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他单位则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职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职工若遇到未休年休假补偿问题,可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相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单位工作,该单位因工作需要未安排小朱休年休假,且未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小朱与单位沟通补偿事宜,单位认为小朱正常上班已发放工资,拒绝额外补偿。小朱对此不满,认为单位应按规定给予补偿。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但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即额外支付200%。小朱应得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单位仅以已发正常工资拒绝补偿不合法。
2、若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单位除支付报酬外还应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不同性质单位将面临不同处理方式,或对人员处分,或由相关部门或职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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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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