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外资企业关闭下属分公司,和员工
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规定给员工
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是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每满一年,企业就按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的,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说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要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算,并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企业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若企业违规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
履行合同,企业就得继续履行;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已无法履行,企业就要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
赔偿金。
遇到这种情况,员工要清楚自己应得权益,保留好
劳动合同等相关
证据,和企业积极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
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外资企业决定关闭下属分公司,与员工小朱、小李解除劳动合同。小朱工作3年,月工资为当地平均工资两倍;小李工作4个月,月工资是当地平均工资的四倍。企业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他们,也未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且只愿给予小朱两个月工资、小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引发双方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
工作年限计算。小朱工作3年,应获得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小李工作不满6个月,应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但小李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应按三倍数额支付。
2、企业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该企业未这样做,存在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若小朱、小李要求继续履行,企业应继续履行;若不要求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企业应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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