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员工在职时能拒绝签订竞业协议。按照民事活动自愿原则,
签合同要基于双方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竞业协议属于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间的协议,要是员工不同意相关条款,就有权拒绝签,用人单位不能强迫。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会和知悉商业秘密等事项的劳动者签竞业协议。对用人单位来说,签协议是为保护自身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避免员工离职后去竞争单位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要是员工拒绝签,可能影响其在职发展,比如用人单位或许觉得员工忠诚度不够,在晋升、调薪时不考虑该员工。
要是用人单位以不签竞业协议为由
辞退员工,而员工又不在应签竞业协议的人员范围内,那么用人单位的行为可能构成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赔偿金。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员工。公司要求小朱签订竞业协议,但小朱认为协议中的限制条款不合理,拒绝签订。公司认为小朱拒绝签订影响了对其忠诚度的判断,在晋升和调薪时未考虑小朱。之后,公司以小朱不签订竞业协议为由将其辞退,小朱认为自己不属于必须签订竞业协议的人员,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与公司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事活动自愿原则,
签署合同应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小朱有权拒绝签订竞业协议,公司不能强迫。
2、公司通常与知悉商业秘密等事项的劳动者签订竞业协议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以不签订竞业协议辞退非应签人员的小朱,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小朱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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