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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劳务费,举证责任该怎么划分

时间:2026.10.17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826人
律师解析:
追讨劳务费纠纷的举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主张劳务费的一方,一般是劳动者,要承担基础举证责任。其一,要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可提供劳务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工作邮件等材料,以此证明双方有劳务合作的合意,且自己按约定提供了劳务。其二,要拿出证明劳务费数额的证据,像劳务报酬结算单、工资条、报价单等,明确应得报酬金额。其三,若涉及劳务完成情况,比如工作量、工作成果等,需提供项目验收报告、工作成果交付记录等证据。
接受劳务的一方要举证证明自己已支付劳务费。若双方对劳务费的计算方式和金额有争议,接受劳务方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计算依据和金额合理。若有劳务费支付条件的额外约定,需证明己方主张的条件成立。要是认为劳务提供者未达工作要求,要提供考核标准、未达标情况说明等证据。
在遇到追讨劳务费纠纷时,主张和接受劳务的双方都要及时收集并妥善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纠纷解决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为小许提供劳务,劳务结束后小朱向小许追讨劳务费。小朱称小许未支付约定好的5000元报酬,小许则表示已支付3000元,且认为小朱的工作成果未达要求,不应支付剩余款项。双方就劳务费支付金额和工作成果是否达标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朱作为主张劳务费的一方,需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可提供劳务合同等材料;还需证明劳务费数额为5000元,可提供劳务报酬结算单等;若涉及劳务完成情况,要提供项目验收报告等证据。
2、小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需就已支付3000元进行举证;对于认为小朱工作成果未达要求,应提供考核标准、未达标情况说明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计算依据和金额合理以及支付条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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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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