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情况不同。
用人单位单方
解除合同有三种情况。
过失性辞退方面,若劳动者在
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致单位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影响本单位工作且拒不改正,因
欺诈等致
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单位可解除合同。非过失性辞退时,劳动者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订立合同依据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不成,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
月工资可解除。经济性
裁员,企业因经营困难等法定情形,按程序裁员。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分两种。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可解除合同。即时解除,若用人单位用
暴力等
强迫劳动,或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安全,劳动者可立即解除,无需事先告知。
遇到相关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依据法律规定处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要符合法定情形和程序,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劳动者解除合同也要按规定进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
入职某公司,试用期内工作态度消极,业绩不达标,还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多次无故
旷工。公司以小朱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除与他的
劳动合同。小朱认为公司解除合同不合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时可解除合同。小朱在试用期内业绩不达标且违反考勤制度,符合“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情形,公司解除合同有法律依据。
2、劳动者虽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在本案中,小朱未出现用人单位需承担责任的解除情形,所以公司解除与小朱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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