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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提前30天书面通知,n+1赔偿算不算

时间:2026.09.28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961人
律师解析:
“N+1”赔偿指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按劳动者工作年限(N)支付经济补偿,再额外给一个月工资(+1)作为代通知金。“+1”代通知金适用于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三是订立劳动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也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要是用人单位符合上述情形,但没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就得支付“N+1”赔偿。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属于法定情形,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除,此时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先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公司以小朱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便解除与小朱的劳动合同。小朱认为公司未提前通知且没有证据证明他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应给予合理赔偿;而公司则觉得小朱确实无法胜任工作,无需额外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该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小朱,若能证明小朱符合此情形,应支付“N+1”赔偿。
2、若公司无法证明小朱不能胜任工作,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法定情形,构成违法解除,小朱可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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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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