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N+1”
赔偿指的是,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按
劳动者工作年限(N)
支付经济补偿,再额外给一个
月工资(+1)作为
代通知金。“+1”代通知金适用于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解除合同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
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三是订立
劳动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也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要是用人单位符合上述情形,但没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就得支付“N+1”赔偿。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属于法定情形,就可能构成
违法解除,此时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按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
赔偿金。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先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
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公司以小朱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便解除与小朱的劳动合同。小朱认为公司未提前通知且没有
证据证明他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应给予合理赔偿;而公司则觉得小朱确实无法胜任工作,无需额外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该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小朱,若能证明小朱符合此情形,应支付“N+1”赔偿。
2、若公司无法证明小朱不能胜任工作,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法定情形,构成违法解除,小朱可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