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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几次劳动合同可变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时间:2026.09.22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988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况,续订劳动合同时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所指的是劳动者有过错情形,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让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害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分别说的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另外,用人单位从用工那天起满一年都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视作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都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若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次合同到期前,小朱向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却以小朱曾在工作中出现小失误为由拒绝,认为小朱存在过错。小朱认为自己的失误未达到严重程度,不应影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朱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称小朱有过错,但小朱的失误未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所以公司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2、若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小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若小朱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等符合相关情形,除小朱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也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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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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