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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时期劳动合同到期是否要顺延

时间:2026.09.20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942人
律师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若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应续延到相应情形消失才终止。
比如女职工在哺乳期时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能直接终止合同,要顺延到哺乳期满。这是法律对特殊生理时期女职工的保护,保障她们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到期失去工作和社会保障。
要是单位违反规定,在女职工哺乳期合同到期时终止合同,女职工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若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单位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女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案情回顾:

小胡是一名女职工,正处于哺乳期,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要终止与小胡的劳动合同,小胡认为依据相关法律,哺乳期内合同应顺延至哺乳期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该公司在小胡哺乳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时直接终止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2、鉴于此,小胡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小胡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小胡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小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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