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的用工形式,要满足这些条件,用工关系才符合法律规定。
工作时间方面,
劳动者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平均每天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24小时。
合同形式上,和全日制用工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能订立
口头协议,不强制签书面
劳动合同。
兼职限制上,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能和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
签合同,但后签的合同不能影响先签合同的履行。
试用期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能约定
试用期,这是和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工资支付,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15日。
终止用工时,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任何一方都能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案情回顾:小朱与某单位建立用工关系,该单位认为小朱是非全日制用工。但小朱称自己平均每日工作超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二十四小时,且单位支付工资周期超过十五日,双方就是否为非全日制用工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判断是否为非全日制用工需综合多方面条件。根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而小朱工作时间不符合此标准。
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该单位支付工资周期超过此期限。因此,从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周期来看,该单位与小朱的用工关系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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