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能不能享受带薪
年休假,关键看是否连续工作满12个月。要是没满12个月,通常就没有年休假,也不存在
未休年假补偿。
但要是满了12个月,用人单位就得根据员工工作时间折算应休
年休假天数。折算公式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如果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后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天数比应休天数少,就得在当年对员工应休未休的
年假天数,按日
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这里面包含员工正常工作时的工资。
日工资收入是用职工
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算出来的。这里的月工资,是员工在拿到未休
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去掉
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要是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就按实际工作月份算月平均工资。试用期员工要多留意这些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问题可咨询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小朱进入某公司工作尚处于试用期,他向公司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公司以其处于试用期且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为由拒绝,并表示不存在未休年假补偿问题。但小朱称自己此前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认为公司应根据他的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享受带薪年休假,试用期员工若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通常不享有年休假及未休年假补偿。若小朱确实未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公司拒绝合理。
2、若小朱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公司应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若公司经小朱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应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日工资收入按其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月工资是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按实际月份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