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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离职是否得写书面申请

时间:2026.05.07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453人
律师解析:
法律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便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明确“通知”必须是书面形式,所以口头通知也符合法律要求。
(2)但从用人单位管理规范方面考虑,书面申请能更好地留存证据,清晰界定离职相关事项与流程。
(3)为规避后续纠纷,员工试用期离职采用书面申请形式,明确离职原因、时间等内容,并按单位流程提交,既保障自身权益,也便于单位处理。
提醒:
试用期离职虽口头通知可行,但为避免争议,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不同单位规定有差异,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公司试用期内,因个人原因打算离职。小朱口头告知公司自己三日后离职,公司却以未提交书面申请为由,不认可其离职,还要求小朱继续上班。小朱认为法律未规定必须书面申请,自己提前三日口头通知即可,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便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形式未明确限定为书面,所以小朱提前三日口头通知公司离职,符合法律规定。
2、从用人单位管理规范看,书面申请利于留存证据、明确离职事项及流程。为避免后续纠纷,员工试用期离职最好采用书面申请形式,明确离职原因、时间等并按单位流程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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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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